公职人员态度恶劣将报送监察机关

2019-09-18 17:31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日前出台,公职人员工作态度恶劣等11类问题需要将问题线索报送监察机关,这是本市首次明确提出需要报送监察机关的具体问题。不及时报送的机关和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根据该办法,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报送。

这些问题线索包括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等11类。

对比2006年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规定首次明确了这11类需要报送监察机关的问题,还明确了派驻监察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问题线索报送情况的监督。此外,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不及时报送、隐瞒问题线索不报送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内存

11类需报送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3.对政府确定的部门之间应依法依规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项,不予支持配合的;

4.不按照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或者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的;

5.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

6.不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变相审批,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7.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8.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财经纪律的;

9.在政府执法案卷评查、财政专项检查、审计等专项监督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10.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还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

11.其他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